有的公司午休一小時,有的午休時間更長。不管多長時間,午休屬于工作時間嗎?加班工資該不該算?
案情簡介
朱曉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員工,在一個居民區擔任崗哨,負責外來人員和外來車輛的登記。根據與朱曉簽訂的勞動合同,朱曉的工作是輪休,白班是早上6點到下午6點,包括一個小時的午餐時間;夜班是晚上6點到第二天早上6點,有一個小時的宵夜。
工作一年多后,朱曉從公司辭職,因為他需要一些時間來處理家鄉的一些事情。在工資結算過程中,雙方就加班費的計算產生了分歧。小朱認為公司不應當將一小時的用餐時間扣除,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補發加班工資。
爭議焦點
盡管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中有1個小時的用餐時間,但公司又規定不得脫崗、空崗,所以每次午餐他都是讓機動崗位的同事替他頂個班,或者讓同事幫他帶個盒飯在崗亭中就餐;認為,上夜班的時候更不可能出去吃晚飯,因為白天你已經準備好了干糧,所以這一小時也應該算在工作時間內。公司現在扣這個小時顯然不合理,加班費應該還。
公司認為,除了勞動合同中的規定,公司的考勤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所有員工有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朱曉在入職培訓中也學習了公司的各項制度,并簽署了遵守的承諾,所以這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應該不算加班。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用餐的一小時是不是屬于工作時間,是否應當計算加班費?
裁判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應當將用餐時間計算入加班時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對保安工作的要求,事實上,吃飯期間朱曉仍在工作,仍處于實際工作狀態。公司扣除一個小時作為休息時間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公司應該支付朱曉在這段時間的加班費。
律師點評
工作時間又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了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期限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遵守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或者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作時間有以下特點:
根據(1)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為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有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種,其中工作日是一晝夜以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2)工作時間不限于實際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范圍不僅包括工作時間,還包括準備時間、結束時間和法定的非勞動消耗時間。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為準備和完成生產任務或者作業所花費的時間,因自身生理需要不得不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在工作時間內因技術特點需要不得不中斷工作的時間,因公出差的時間,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單位規定離開崗位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3)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依據之一。的勞動者只要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勞動,就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加班的話可以拿加班費。
在(4)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標準工時下,中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其他工作時間還包括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或者以周、月、季、年為單位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或者采取無固定每日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形式等。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執行標準工時時。
實踐中,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用餐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這個協議有效嗎?
在判斷的關鍵在于該就餐時間是否可以由勞動者自行支配。,如果員工可以自由控制企業規定的用餐時間,例如,一些寫字樓的員工可以在午餐后的一個小時內出去吃飯、購物或午睡等。原則上,這樣的用餐時間屬于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員工自己支配的休息時間。
但是,如果,由于特定工作的性質,勞動者在用餐時間上的自由度很低,比如不間斷生產和值班員工相互調整上班用餐等。如果這種短暫的中斷用餐時間被約定或規定為休息時間,則可視為無效,這種用餐時間應算作工作時間。
因此,本案中,從公司對安保工作的要求和朱曉的實際工作情況來看,雖然公司有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但朱曉在用餐時間內并不能完全控制這個時間,所以這個用餐時間應該算作工作時間。
既然是工作時間,公司自然應支付加班費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餐時間在工作時間之外,也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或者由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規定;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不能作為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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