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將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自產、委托加工或采購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接捐贈給免征增值稅,目標貧困地區的單位和個人。
一、政策期限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2.追溯調整: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物資捐贈,可在上述增值稅政策中追溯執行。
(一)已征收入庫的增值稅稅款,按上述規定予以免征,可用于抵扣納稅人次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辦理退稅;
同時因上述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則已征收入庫增值稅同時抵扣的進項稅額,需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2)如果已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收回專用發票,然后才能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備注:實務中對外無償贈送如按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視同銷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
二、條件
1.捐贈途徑和對象
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者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貧困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免征增值稅。
備注:包括直接捐給個人。
2.“目標貧困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各地扶貧辦和稅務機關要加強溝通,明確當地“目標扶貧區域”的具體范圍。
三、會計處理
1.自產產品對外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額)
2.外購商品對外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額)
四、政策依據
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為支持扶貧,現將捐贈扶貧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向定點貧困地區單位和個人捐贈其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實施期間,目標貧困地區實現脫貧的,上述政策可繼續適用。
“目標貧困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物資捐贈,可在上述增值稅政策中追溯執行。
三.公告前已征收入庫且按上述規定應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用于抵扣納稅人次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辦理退稅。如果已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收回專用發票,然后才能辦理免稅。不能收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四、各地扶貧辦和稅務機關要加強溝通,明確當地“目標扶貧地區”的具體范圍,確保政策落實。
特此公告。
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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