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如何防止虛開增值稅發票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免被上游企業虛開牽連。
對于收票企業來說,取得發票意味著從上游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并支付款項。因此,發票合規性的檢查需要納入供應商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受票納稅人取得并符合三個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接收企業應關注以下三個方面,以確保符合39號公告《進項稅允許扣除》的要求:
首先,真實交易發生。
企業確實購買了商品或服務,供應商是開票企業,不能是冒充開票企業的業務員,也不能是開票企業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業需要注意:由于開票企業與冒充其名稱的業務員可能惡意串通,隱瞞開票人與實際供應商不符的情況,付款人不能只取得業務員提供的蓋有開票人印章的介紹信等證據,而需要通過發電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開票企業核實,并保留相關證據。
二。付款與交易一致。
以下兩種情況符合要求:一是企業確實就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向發票人支付了款項,即嚴格意義上的“三流協議”。要證明這一點,企業需要采用可靠的、能夠追溯資金流向、事后取證的結算方式,如銀行電匯或對公賬戶間的票據轉賬,盡量避免以現金或現金支票結算;第二,企業雖然沒有向開票方付款,但有證據證明開票方取得了索要銷售款的證明。39號公告中沒有規定“索要銷售款證明”是什么,但可以參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號*(財稅〔2016〕36號1號文件)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索要銷售款證明的取得日期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可見索要銷售款證明應當是能夠證明到期債權的書面合同。因此,企業在發生大額交易時,應注意與開票方簽訂書面合同,防范風險。
三。發票信息一致。
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名稱、數量、金額應當與發票一致。如果發票內容與書面合同不一致,應盡快修改合同。同一批次購買多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單獨開具發票,或者取得開票方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打印的銷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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