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憑證是出口企業在申請出口退稅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的憑證。包括購買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出口貨物明細賬和銷售發票、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單據等。出口退稅申報是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還出口產品已繳稅款的法定程序,也是稅務機關審批退稅金額的重要環節。
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什么證明?
1.購買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扣稅復印件)普通發票。申請退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2.出口商品銷售明細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認真核對銷售明細賬和銷售發票,并予以確認。
企業申請退稅時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收據和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加蓋海關驗訖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在申請退稅時附上。但對少數出口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遠、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未發生騙稅行為的,可準予延期三個月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抵扣已退(免)稅。
4.出口收據文件。企業應按月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匯單據裝訂匯總,供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申請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進行核對。年度終了后,對企業上一年度出口貨物退稅的收匯進行清算。除按規定不需要提供出口收匯的貨物外,所有應提供而未提供的已退稅款均應予以抵扣。
下列出口貨物可以不提供出口收匯:
(一)以易貨貿易和補償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
(二)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部門批準長期收匯且無逾期出口的貨物;
(四)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國外作為對外投資的貨物。
5.增值稅“稅收繳款書(僅適用于出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1996年4月1日起實施,詳見財稅字[1996]8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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